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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宇宙会给版权法带来什么挑战

在元宇宙的背景下,我们的版权和立法可能会呈现一个什么样的变革的趋势?

我们在实验室做了一些关于元宇宙的科学实验。我们的科学实验主要是围绕这三个关键词展开的,这也是我们版权的三个要素:主体、客体、内容。在主体层面上,有虚拟人。客体层面上,有虚拟物。在内容层面上,在元宇宙当中我们对版权做了一系列有关算法、控制这样的一些实验。

虚拟人产业发展会给法律带来挑战

我们在实验室研究了Stylegan神经网络前不久合成的两张虚拟人的图片。现在这种合成的人物形象基于算法的提升,比以前的虚拟人的形象更加具有人格属性。基于虚拟人的算法提升,它的人格属性会进一步增加。虚拟人的形象确实已经很像真人了,但是你如果与其聊天的话,你马上就能识别出他不是真人,这里就涉及到我们另外一个实验——关于自然语言理解的技术。

在前段时间我们基于open AI的另外一个实验,就是大家讨论得比较火热的CHATGPT的一个模型做的一个实验,它属于我们alp自然语言理解当中,具有一定里程碑意义的神经网络模型。尽管在实验中,我们也能感受到,神经网络自然语言理解取得进步的同时也有一些错误,还不可能达到图灵测试的标准,但是它的问答已经具备了一定高度的智能性,与以前的nlp的语言模型相比有非常大的进步。

基于这样两个实验,我们可以发现,虚拟人产业发展可能会给法律带来几个重要的挑战。

需要给虚拟人拟制人格

虚拟人产业在元宇宙中会迎来一个发展,这个发展一方面是基于形象的算法上的提升,另一方面就是自然语言理解层面上会有很大的进步。此时虚拟人必须解决一个问题,就是要能够在产业当中具有价值,如果仅仅是形象代言,是没有产业发展价值的。但是自然语言理解的模型,让虚拟人在形象和灵魂两个层面上具有极大的发展潜力。将这样两个神经网络结合,在元宇宙的场景当中就会有很多的应用。但是,虚拟人也面临着一些立法上的空白。一是AI虚拟人的法律地位,二是真人虚拟人的法律地位。随着产业的发展,这两个法律问题会愈加凸显。

随着AI虚拟人的人格属性越来越强,到底它在法律上算什么?按我们既有的民法规定,AI虚拟人没有人格地位,目前我们一般是把它作为一种财产性的法律属性来看待的。但是现在它面临着一个新的挑战。在现实社会当中,我们传统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但是在元宇宙当中,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可能会延伸,虚拟人的存在可能会延伸到死亡之后,这就是虚拟人法律地位问题。现实社会当中,自然人的法律地位是基于人们对中心化的信赖产生的。但是在元宇宙中,虚拟人的形象包括性别等等都是可以自己定义的。所以两个社会场景中相关的所有法定权利保护的核心问题,就是法律地位的确定。需要给虚拟人拟制一个人格,对虚拟人我们也要尊重;对于虚拟人,在虚拟跟现实两个社会当中的财产和责任要进行隔离。

要解决好虚拟物的确权问题

现在元宇宙中有了越来越多的虚拟物,比如虚拟黑马是可以用的,虚拟服装不仅是可以欣赏而且可以穿着。但是这里提出了一个新的财产概念,我们现实社会当中两类财产都没办法涵盖它。

我们现实中的财产,一类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看得见、摸得着的物,这类东西是可以支配的,这是我们民法典物权编所要解决的问题。还有一类是知识产品,这是知识产权法要解决的问题。现实中的物可以支配,不能复制,而我们知识产品如音乐、美术作品可以复制,不能支配。但是虚拟物是一类新的财产,在元宇宙中既可复制又可支配。这种新兴财产怎么保护的问题,我认为核心是要解决两个问题。

一是确权,即它的财产权归谁。二是交易,即怎么样保证这种虚拟物的交易。

我们现在没有相关的立法,在产业中人们采用的是NFT保护方式,这是大家基于区块链的底层技术所形成的一种共识,当然也是对虚拟物的一种保护。那么,这种保护当下存在的立法难题是什么?我们在实验室做了一个NFT的实验,基于以太坊ERC721协议标准,编程语言是Sicikit区块链铸币的一种编程语言,我们做了一个NFT的实验。我们是选择了一张现在大家最常见的数字图片的NFT,而没有采用虚拟物,但原理是一致的。我们实验室为了做这个实验,部署了一个局域性的区块链。

通过这个实验,我们可以思考一下NFT价值归宿和立法重点。第一,我认为NFT的最终的价值归宿可能不是今天我们所说的NFT的炒作或者交易,我认为它真正的价值归宿应该是我们前面所讨论的虚拟物——在元宇宙背景下的一类新型财产的确权和交易。NFT的真正价值归宿是它对虚拟物使用价值的保护。这时候相当于形成了两套所有权制度,现实社会中,我们基于所有权制度对物的使用价值进行保护,在元宇宙中,基于NFT对虚拟物的使用价值进行保护,这样就形成了一种对立的格局。第二,NFT要完成信用建构。NFT要基于去中心化的技术来完成信用建构,但是现在我们的NFT还没有真正做到。目前数据是存储在以太坊或者是区块链上的,由于数据量很大,我们要设法找到一种新型的、不那么耗能的、去中心化的数据存储结构,它的特点是,一旦存储,任何人不得改变。一半区块链与一半中心化结合在一起,是没有法律确认的效力的。第三,当下NFT立法的重点是反洗钱。其他的问题,因为目前产业发展还不成熟,尤其是虚拟物的发展刚处于初期,我们可以等一等。因为NFT的特点是在交易中主体匿名,而且基于区块链的方式不可追踪,因此很容易被应用到洗钱场景中。只有这样,我们后期才有可能看到元宇宙产业成熟之后,NFT被应用到它真正的归宿——虚拟物的确权和交易上。

权利实现:

从法定主义到算法控制的转换

最后一部分是内容的变革。在这一方面我们做了很多关于算法控制方面的实验。我认为算法控制也是元宇宙中未来的发展趋势。在元宇宙中,3D电影、新型的艺术,权利人更多地会采用算法控制来控制他的艺术品和作品,也就是说,没有经过权利人的许可,就用不了、看不了。

我们传统的版权法是版权法定主义,是通过版权内容的扩张,以及权利和权利的限制形成的法律格局,所以在传统的版权法中,权利人更关注的是我们有多少项权利。但是,在元宇宙中,当你跟相关的产业人员交流后,你会发现他们其实并不太关注版权有多少项权利,他们关注的是我能不能通过算法把我的艺术品在一个空间当中进行完美的控制,以及黑客能不能破解我的控制。所以,在元宇宙当中,随着算法控制技术的应用,我们的版权法的内容的变革有三个要点:

第一是从权利法定主义到控制。目前我们是权利法定主义,每一次修改著作权法,各大产业博弈的就是权利内容,大家很关注权利法定主义。但是元宇宙中,控制论是未来的发展的趋势,也就是说能不能通过算法进行控制,以及控制与反控制之间如何进行平衡。无论你有多少项权利,如果没有给我付费、没有经过我的许可,我的算法就决定了你无法使用。所以,第二个要点就是从公力救济到算法救济。在现实中的诉讼,我们会找一个中心机构来裁判,但是在元宇宙中,由于它的底层逻辑是去中心化,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就会通过智能合约,通过算法控制来完成算法救济。算法救济就决定了你如果没有经过许可,你几乎没办法侵权。基于智能合约,当事人不用担心付了费用之后对方不履行许可义务。因为智能合约最大的好处就是其代码是自动执行的,谁也不能擅自改变协议内容,一方支付了费用就一定能够获得许可使用权,这是直接由代码决定的。第三个要点,是新的利益平衡论的产生。现实当中我们的版权的利益平衡理论是基于权利和权利的限制共同形成的,版权人的权利有16项,并且有权利的限制合理使用制度。但是,在元宇宙时代,新的利益平衡格局是从算法控制和算法反垄断来形成新的利益平衡的格局,算法控制决定了权利人基于算法可以对作品享有绝对权利。但是一旦达到垄断的程度、对公共利益产生影响的程度,反垄断算法就会发挥作用。这就是算法控制与算法反垄断的新的利益平衡格局。

有关新版权变革下的新文化产业,我比较看好的是以下四个领域的行业,第一是3D电影。3D电影目前在元宇宙当中,现在也很火爆,但是最重要的就是新的AI模型马上就可以把2D电影转换变成3D电影,从而产生完全不同的观影体验。第二是AIGC这样的AI生成内容。AIGC就是我们所说的AI生成内容,图片类是率先的一种应用,因为其他应用目前并不成熟。目前的整个艺术创作格局发生改变,接下来对我们的艺术家可能更重要的不是技能,而是想象力,因为在技能方面有AI作为助手与你合作创作。三是在教学领域、医疗制造和建筑,我个人认为这三个领域特别适合元宇宙的场景,因为它们都涉及到结构,从人体的结构到建筑的结构,这些结构性的教学在元宇宙中非常合适。最后一个产业就是旅游业,准确讲,它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旅游产业,应该叫做游戏更合适。但是它与我们传统的游戏相比有一大创新点,就是它利用了我们现在的IP,比如迪士尼的IP。

来源:经济参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