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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全链条”保护 向知识产权创造大国迈进

我们既要立足知识产权制度体系完善守成创新,又要为推动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下的知识产权新动向、新问题做好前瞻性制度储备,从而为高质量发展、重塑我国知识产权国际地位提供有利支撑。

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

当前,我国正在从知识产权引进大国向知识产权创造大国转变,知识产权工作正在从追求数量向提高质量转变。针对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保护与服务全链条的制度创新与完善显得尤为重要。

在具体制度构建方面,我们既要立足知识产权制度体系完善守成创新,又要为推动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下的知识产权新动向、新问题做好前瞻性制度储备,从而为高质量发展、重塑我国知识产权国际地位提供有力支撑。

继续强化知识产权战略引领作用

知识产权战略是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的重要指导和引领。2008年,我国出台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这是我国首个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该纲要实施十几年来,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迅速,彰显了战略引领力量。面对当前“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应当以全球视野、合作和引领意识,强化我国知识产权战略,更加充分地发挥知识产权战略的宏观指导作用。

一是树立知识产权强国意识和全球治理思维,积极参与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制定,构建共商共建共享新格局。当前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呈现出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南北对弈”的局面,我国作为创新型国家,在诸多前沿领域有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但是作为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又必须与本国经济相适应。在实现国家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的过程中,我们不仅要聚焦于国内问题,更应当有国际视野,以“人类命运共同体”为理念,积极参与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的制定,使其朝着更为公平合理的趋势发展,避免长期由欧美发达国家主导的局面,形成国际社会创新发展与知识产权保护共商共建共享新格局。

二是强化对域外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调整的针对性研究,关注域外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独特性。在第四次工业革命的浪潮下,部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为再一次抢占科技制高点,都纷纷出台了相应的知识产权战略。如日本颁布了2025年至2030年的《知识产权战略愿景》,美国发布了《国家网络战略》,印度发布了《国家知识产权政策》等,我国应当加强对域外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变动与调整动态的系统研究,探讨规律,掌握其侧重点,以便于我国相关产业发展采取针对性应对方案。

三是区别对待,有效施策,绘制我国知识产权强国战略具体路线图。知识产权强国一般要求该国知识产权综合实力强大,知识产权各项制度优越,知识产权环境良好,知识产权国际影响力大,知识产权对国家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的贡献度高等。为实现这一目标,应当依据我国未来总体规划和目标,根据知识产权强国的基本要求,对关键领域和一般领域分别研究,有效施策,从战略高度绘制我国“十四五”和2035年之前强国知识产权战略的具体路线图。

四是重视我国知识产权国际化人才培养战略引领。拥有国际化视野,精通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和多国语言,掌握知识产权专业知识的人才是国家参与知识产权国际治理,维护国家利益,迈向知识产权强国的决定性条件。应当通过专项计划,有针对性地培养造就一批具有全球视野和国际专业水平的知识产权专门高端人才和国际高水准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专业团队。

打破知识产权创造“多而不优”困局

知识产权创造是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的前提和基础。较之其他发达国家,知识产权创造“多而不优”是我国当前面临的现实问题,在一些领域的核心技术方面,我国依旧受制于人。因此,提升科技创新成果质量是提升我国知识产权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前提和基础。

一是瞄准前沿科技,促进科技成果创造。前沿科技通常直接影响着国际社会未来一段时间的经济发展与全球安全,谁拥有前沿科技领域的优质知识产权,谁就很大程度上拥有了该领域的话语权。当前我国应当聚焦人工智能、量子信息、集成电路、生命健康、脑科学、生物育种、空天科技、深地深海等前沿领域,实施一批具有前瞻性、战略性的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并通过多措并举促进这些高科技领域知识产权成果的创造与产出。

二是完善职务发明制度,最大程度激发创造的积极性。人是科技创新最为关键的因素,知识产权说到底还是需要人来创造,激发了科技人员的创造积极性,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自然也将得到提升。专利法律制度对职务发明的权属分配是影响科技人员创造积极性的一个核心因素。我国在完善职务发明制度方面应当以企业与科技人员之间的意思自治为原则,即使特定情形下,职务发明成果的权属归于企业,也应当给予发明人以股权、期权、分红等多种形式的经济利益,从制度层面激励科技人员的创造性。

三是关注中医药、地理标志等传统知识与新技术融合,促进智慧成果产出。我国拥有5000年灿烂的文明历史,然而,中医药、诗歌文学、地理标志等中华民族的优秀智慧成果却大多处于公有领域,无法得到知识产权的充分保护。因此,如何促进传统知识的现代演绎,实现传统知识与当代科技的结合,使传统知识符合知识产权客体要件,并通过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加以保护,这既是文化自信的体现,也是“讲好中国故事、传播好中国声音”的现实需求。

只有运用才能实现知识产权价值

知识产权运用是知识产权制度的核心驱动力。当前我国经济增长正由主要依靠要素规模扩张逐步转向更多依靠全要素生产率提升和技术进步带动。知识产权制度的核心在于成果实施运用,只有运用才能实现知识产权的价值,最大程度地促进经济发展、国内国际经济双循环发展。为此,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发力:

一是构建全国统一的知识产权信息管理与服务平台。信息不畅通是影响知识产权成果转化和运用程度低的一个重要原因。我国当前知识产权基础信息资源开放还不是很充分,专利、商标、著作权等信息化平台间的信息资源还尚未共享,个别数据甚至仅局限于本部门、本机关的使用。因此构建全国统一的知识产权信息化平台,一方面要为创新主体开展科技成果创造提供数据资源,避免在已有技术上重复进行投入;另一方面要充分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向社会推介具有生产应用价值和前景的知识产权成果,真正实现前沿科技成果的有效转化。

二是促进知识产权市场向更成熟的方面发展。我国民法典宣示“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并就知识产权运用与转移技术类合同等作出了相关规定,奠定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民法基础,对促进和完善知识产权市场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在此背景下,建议就知识产权市场构建更科学的中介服务、贸易平台、交易规则等,不断完善知识产权流转制度。同时,也应当从多方面积极服务于知识产权成果的国际转化,为更好地拓展知识产权国际化提供中国方案和理论支撑。

三是规范和完善知识产权登记、鉴定、评估、认证、咨询、检索等工作。为确保知识产权运用中权利的稳定性和有效性,建议从信息透明和便捷使用角度完善现行知识产权登记制度,从真实性和权威性角度规范知识产权鉴定、评估和认证制度,从便民利企角度推进知识产权咨询、检索等工作的网上办理制度。以此营造良好创新环境,加速知识产权转化与运用。

完善保护制度提升保护效能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的基本保障和关键所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内容,也是提高我国经济竞争力的主要法律手段。构建知识产权“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的格局,需要立法、司法、执法协同努力。

一是加快立法修法进程,适应科学技术新发展。知识产权制度与科学技术发展具有高度关联性,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知识产权制度也需要进行一系列的创新和变革。目前,我国在该领域的修法进程有待提速,如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以及数据安全、数据权属、数据交易法律问题等一系列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亟待立法回应。同时,针对互联网发展带来的具有全球化和世界前沿性的知识产权问题,亦应加快相应的立法修法进程。

二是构建信息化执法平台,强化跨区域行政执法。网络空间突破了传统地域范围的限制,数字技术的发展使得侵权更加隐蔽与低成本化,因此在司法管辖、取证等方面产生诸多程序性问题。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侵权呈现出群体性、跨区域性、甚至跨境的特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可以探索构建全国统一的信息化执法平台,针对跨区域行政执法,制定整体的跨区域行政协同执法流程,形成权利人和执法人员双方均可预期的执法模式。

三是继续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体系,推进知识产权“三审合一”审判模式。2014年起,我国开始探索知识产权法院体系的建设,先后设立了知识产权专门法院和多个知识产权法庭。知识产权审判体系的专门化、专业化已经成为国际趋势,我国也应当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进一步推进知识产权行政、民事、刑事“三合一”的审判模式,健全知识产权审判体制机制,为创新型国家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教授 来小鹏)

来源:科技日报